檢協會聲明:有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就審理中案件進行量刑協商程序所引發爭議

2019.03.23
有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就審理中案件進行量刑協商程序所引發爭議乙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就特定個案所引發檢察長及檢察官職責行使分際問題,甚至引發關說疑義乙案,不論實情為何?檢察系統內部及外界既有強烈質疑,本會支持法務部指派適當人員調查釐清事實真相,並依法究明相關責任。

二、檢察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2項之規定,對所屬檢察官辦理個案有指揮監督權。而檢察官依同條第3項則有服從命令之法定義務。另法官法第92條亦明定,檢察長所行使之指揮監督權若涉及強制處分之行使、犯罪事實之認定,或法律之適用者,應以書面附理由為之。檢察官若不同意,則應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檢察長行使職務移轉權或介入權。以上均為法律所明定,檢察一體上下職權行使之陽光透明程序。則本案檢察長及檢察官職權之行使,有無前揭規定之適用?行使相關職權是否符合前揭規定?既有爭議,自應予以釐清。

三、再者,檢察長及檢察官行使任何法定職權,均應嚴明公正、竭誠盡職,不受外界不當或非法干預,更不宜因此影響相關職權行使之決定,以扮演公益代表人之神聖角色。本案檢察長職務之行使,有無遭受個人私交所影響,外界既有質疑,亦宜詳予查明,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