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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111年票選推舉檢察總長辦法

2022.01.20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111年票選推舉檢察總長辦法
一、依據:
本會在歷任檢察總長任期屆滿前,皆辦理檢察總長票選推舉活動。緣現任江
檢察總長將於111年5月7日任期屆滿,前經本會110年10月28日第九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認應援例辦理下屆檢察總長票選推舉活動,俾提出相當檢察總長候選人數供總統提名參考,並經提報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嗣經提由本會111年1月13日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會及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及決議應於111年2月間辦理,並通過本次票選推舉檢察總長辦法如下。
二、票選推舉檢察總長辦法:
1、目標:本次預定以票選方式推舉5位檢察總長候選人,提供法務部及總統提
名之參考。
2、票選推舉檢察總長候選人名單
(1)、經參考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規定檢察總長法定資格後,決議原則以(含)司法官班30期以前之現職檢察官及轉任司法行政人員者,且曾任或現任法務部(政務、常務)次長、主任秘書、一、二審檢察長、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司法官學院院長、廉政署署長、調查局局長、行政執行署署長等領導職務者,列為票選推舉檢察總長候選人之「勾選名單」。(詳見檢協會選票之勾選名單)
(2)、除檢協會選票之「勾選名單」以外,如投票權人認有其他符合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6條規定之檢察總長法定資格者,亦得以「自行填選」檢察總長候選人姓名之方式,另行推舉檢察總長候選人。但勾選及自行填選合計不得逾5人,否則視為廢票。
3、投票權人:全體現職檢察官(含具司法官資格及轉任司法行政人員),但不包括留職停薪及出國進修中之檢察官。
4、每人投票權數:每位投票權人得投5位候選人(勾選及自行填選合計超過5人者該票即視為廢票)
5、投票日期:定於111年2月10日,從上午9時到下午4時。
6、投票地點:
(1)、各地檢察署檢察官:
應其在執行職務之檢察署內投票。但投票日因另有公差勤務致無法投票
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檢察官代為領票、投票。(代行投票委託書請向
連絡人索取)。
(2)、調外部單位之檢察官
除調法務部、廉政署、行政執行署、司法官學院之檢察官,仍在各該單
位投票外。調其他單位之檢察官(行政院、司法院、國安局、調查局、
警政署、海委會、洗防辦、經貿辦事處、執行分署、廉政署中調及南調組等),採通信投票,由檢協會寄發選票予該單位檢察官,於投票後逕寄回檢協會,統一開票。
7、投票方式:
各單位可視各地檢署情況,自行選用下列方式辦理:
(1)、個別交付選票並請求投票:(適中小型地檢署及調法務部、廉政署、執行署及司法官學院)
即由連絡人按選舉權人名冊逐一拜訪檢察官,請其在選舉權人名冊簽名
領票,當場投票後自行投入票匭方式。
(2)、設投票所:(適大型地檢署)
由檢協會函請機關協助提供特定場地,公告作為投票所,由聯絡人或首
長指定之人,在場親自憑依選舉權人名冊發放選票,並管理投票事務。
8、票選作業流程
(1)、秘書處應於1月17日前完成各單位之選舉權人名冊送交各地區聯絡人核對。併完成選票之檢察總長候選人勾選名單核對。
(2)、秘書處應於1月25日前,將選舉人名冊、選票、票選海報、封緘選票信封、代行投票委託書等統一印製完畢,並至少於選舉日3天前寄送各地檢察署及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行政執行署、廉政署之聯絡人。
(3)、請各地聯絡人於收到選舉權人名冊、選票、票選海報後,負責保管選
票、並立即張貼票選海報,公告周知本次活動。
(4)、各地聯絡人應於2月10日在公告時地,負責辦理票選推舉檢察總長選
務事務。
(5)、結束投票後,請連絡人統計已領投之選票與未領投之選票張數,記載於
選舉人名冊之備註欄內,併同已領投之選票、未領投之選票、代行投票
委託書等,放入本會提供之信封簽名封緘後,於投票日當日最遲翌日立即寄回或親送本會,集中統一開票。
9、開票方式:
(1)、開票時、地:
預定於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最高法院檢察署二樓簡報室。
(2)、監票人:
本會已指派朱朝亮常務理事及陳文琪常務監事在場監票。
(3)、開票人:
唱票人、計票人,由本會秘書處7位檢察官同仁擔任。
(4)、計票採全部選票混為一匭後,再逐張唱票、計票,不採全程視頻直播。
(5)、以得票數最高之前5名,作為本會推舉之檢察總長候選人。但得票數
第5名有數人時,全部推舉。
10、公告票選結果:
(1)、按姓氏筆劃公告前五位檢察總長候選人姓名。但不公告其得票數及排
序。
(2)、開票完成當天即以新聞稿對外公告總選舉人數、總投票數、及檢協會
推舉之五位檢察總長候選人名單。
(3)、次日函陳法務部,並呈總統,本會推舉之檢察總長候選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