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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協會聲明111年3月25日有關司法改革基金會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張姓被告偷拍案件,要求法務部究責,及張姓被告對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提出告訴一事

2022.03.25
檢協會聲明111年3月25日有關司法改革基金會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張姓被告偷拍案件,要求法務部究責,及張姓被告對承辦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提出告訴一事,本會聲明如下:
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依法即有發動偵查釐清事實之責任,在偵審過程中,檢察官一切作為,必須遵照刑事訴訟法的規範並接受法院的監督。如個案有實施強制處分之必要,應向法院聲請取得令狀,其間偵查程序是否合法,被告有無羈押之理由,乃至於犯罪可否證明,均應由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在法庭舉證攻防,經法院審酌後中立判斷,並提供不服判斷一方救濟管道,此為司法定紛止爭之基本原理及基石。本案業經起訴,無論有任何爭議,均應回歸案件本質,針對檢察官聲請搜索、羈押及起訴事實,在法庭進行攻防,由法院加以裁決,而不是要求司法行政監督介入個案,或是對偵辦檢察官提告,這當然是破壞和壓縮檢察官的獨立辦案空間,更非尊重司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