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判決速報

最高刑裁摘要速報2017.9.21

2017.09.22
最高刑裁摘要速報 邱志平 謹編 2017.9.21 一、106年度台上字第2549號判決(2017年8月24日)
自訴制度的設計,基本上是不信任檢察官,故以自訴濟公訴之窮,但現今檢察官多能中立、敬業,我國亦是,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已經廢除自訴制度,採行公訴獨占,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經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我國刑事訴訟審判,雖然仍兼採公訴、自訴並行,然為避免自訴程序被用以干擾檢察官偵查犯罪,或用以恫嚇被告,已將自訴優先的舊制,改採公訴優先原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規定之修正經過即明。
同法第319 條前段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此所稱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當時」法益「直接」受到侵害之人而言,不包括間接被害人;而如何得謂被害,應非僅憑自己主觀認為被害,即一概准許,是法院對於未經檢察官的偵查程序,所提起的自訴案件,允宜慎重檢視,以防止濫行自訴,避免被告遭受不必要的訟累,保障人權。
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其中所稱「明知」,指直接故意乙種,既不含間接故意,更排除過失;又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雖然包含公文書的正確性及公信力,亦兼有保護個人合法、正當法益的作用,但倘公務員就人民檢舉、陳情事項,所為回覆的公文內容,從形式上觀察,係依其所職掌的檔案文卷資料答覆,或僅係文字錯漏或用詞不當,既非無憑,且其所登載的基礎事項,亦非不實,則客觀上顯然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更不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自無准許動輒指摘公務員違犯本罪,輕自訴之門,違背自訴制度設立的本旨。

二、106年度台上字第2767號判決(2017年8月24日)
按刑法第55條所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其存在的目的,係在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此所謂「一行為」,應兼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的行為,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則得認為合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要件,而評價為想像競合犯;倘行為人主觀上非基於單一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侵害之法益並非同一者,始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又刑法牽連犯廢除後,行為人犯罪行為,於自然意義上僅一行為,或即便於自然意義上固非完全一致,但有部分合致,且目的單一者,依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方符刑罰公平原則,並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
原判決業於理由六─(二)(三)內,說明: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A女生殖器的數位照片5 張,各數位照片的拍攝時間,分別僅間隔數秒至數分,既侵害同一法益,顯係被告基於同一犯意而為的數個舉動,各動作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的接續施行,合為包括的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僅依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1 罪論擬。並詳為剖析:被告係基於滿足其個人性慾的同一犯罪目的,在同一地點,於密接的時間內(案發時間前後共約3、4分鐘),對A女為強制猥褻與拍攝生殖器照片,雖構成加重強制猥褻(下稱前罪),及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下稱後罪)2 罪名,然從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觀察,並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倘認係為出於2 個意思活動,依2 罪分論併罰,顯然過度評價,有違罪刑衡平原則,自應認為想像競合犯的一行為,從一重之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 項即後罪處斷。經核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