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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57條及第61條條文

2018.11.15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公報初稿資料,正確內容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
第五十七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
第六十一條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拘提前之傳喚,如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且應以掛號郵寄;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