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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修正

2018.11.26
107年11月9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刑事訴訟法第311條修正:
第三百十一條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